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注册,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具体服务工作的人。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的注册及建档,基金会志愿者由基金会各项目或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志愿者的招募遵循自愿、自由、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1、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2、具有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意愿。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4、年满十八周岁并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第六条 招募程序
1、基金会各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向秘书长提出招聘志愿者申请,批准后,由办公室通过基金会网站或直接与高校有关部门联系,公开发布招募信息。
2、办公室配合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面试,选拔合适专业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作为志愿者。
3、通过面试的志愿者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必要的志愿者服务技能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4、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性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5、 未经授权不得将所从事志愿工作的资料、信息等向公众发布,擅自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日常管理
1、志愿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全局、协调各部门,实现对志愿者的有序调配、科学管理。
2、经审核合格,基金会与申请人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并建立专门的志愿者管理档案,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3、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4、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基金会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5、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取消其志愿者身份,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追究其推荐人的连带责任。
6、基金会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7、基金会在志愿服务前,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条 志愿者在完成志愿服务后,基金会有义务无偿、如实出具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由工作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其整个服务表现进行评定,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交由办公室审阅后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