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资助科技研究和成果产业化项目;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设立专项助学项目,资助学校教育和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条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并在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三)由项目部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部向项目评审组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评审组评审项目,非重大慈善项目,通过后可以直接立项;
(三)重大慈善项目,通过评审组评审后递交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立项。
第八条 本基金会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项目部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